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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生态系统面临着农业和工业污染、全球气候变暖等严重的安全威胁,雪上加霜的是,发展中国家遭受到由于资本侵蚀所引发的全球生态非正义行为的对待,国家的生态系统和自然环境面临更加严峻的安全困境。当代国际生态合作机制存在诸多弊病,已经不适宜全球生态形势日益严峻化的趋势。发展中国家的实力增强以及它们在全球生态系统中的重要作用都要求建立更加平等和公正的全球生态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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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利益具有整体性和广泛性的特点,人人都应享受健康宜居的生活环境,这是人的自然权利之一,也是应当受到保护的基本人权之一。“生态性环境权利是享受良好环境品质的权利,本质上是社会性权利,应当归属于基本权利”[1] ,然而发达国家通过资本对全球生态资源的侵蚀,造成发展中国家资源被掠夺、生态被破坏的全球生态非正义现象,发展中国家人民要求生活在安全生态系统中的环境权利遭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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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正义概念是“正义”种概念的属概念之一,是正义概念的一个细化分支,是人类具有在生态环境领域追求更加公道的权利的概念。正是由于生态资源的有限性,人类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合理使用资源。因此生态资源总量存在分配和使用上的争议,哪些主体能够使用多少总量就成为矛盾的焦点,于是生态正义概念就此产生。
地球资源的有限性和个人生存与发展权利的平等性,决定了自然资源的分配应当遵循正义性的基本原则。“生态公正的核心是公平地分配环境成本和费用,生态公正体现发展权和发展机会的均等”[2]。生活在地球村上的人类,不分国籍、肤色和经济实力上的差异,应当具有消耗自然资源和获得生活资料的同等权利,并且共同承担起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
国际生态正义体现在处置自然资源时不同国家之间的互动关系,任一国家不能将自身消费和发展的生态损失无条件或无代价地转移到其他国家中去。同时一个国家不能以损失另一国家的生态环境为代价,而产生生态效益、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当生态损失或代价转移不可避免的产生时,必须按照正义的原则进行相等价值的赔偿。
每个国家在处理生态利益上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具体体现在公平地利用自然资源,公平地保护自然环境,公平地承担生态污染的治理责任。由于生态性环境权利的社会性本质,个人或集体或单个国家是不能主张占有世界上特定地点和特定部分的生态利益。
全球生态正义还体现在对未来世代的生态责任。现代人应当给后世代的人类留下一个可使用资源充足、环境优良、物种多样性丰富的生态系统。在道德层面上,未来人类与现在的世代具有相同的利益,所以现代人对同时代的义务与对未来人类的义务是相同的,并不因为他们生活在未来而减少[3] 。这是不同世代之间的生态公正问题,现代人不能因为自身的物质需求去耗竭未来人类的发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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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态正义的角度而言,全球生态失衡是“强势集团加之于弱势阶层的环境不公平现象”[1]。在国际生态领域,占据利益上层的强势国家往往造成了生态污染的结果,但是却由弱势国家承受生态破坏引发的恶果。弱势国家承受着强势国家施加的国际生态非正义行为,不仅在国际经济舞台上处于产业链的下方,在维护生态权利的话语权上也处于弱势地位。
环境伦理学中的富裕理论认为环境污染进程不断加速的主要因素,是个人的财富增长和消费增加。在1945年以后,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的人均总产值明显增加,这与环境污染程度的大幅增加趋势相一致[3] 。个人收入增长直接激发人们改善自身生活条件的冲动,同时也给消费提供经济基础。无论是住宅、交通、衣着或是食物的消费增长,都会增加资源、能源等原材料的消耗。个人财富增长促使的消费扩张最终增加了生态系统维持自身稳定的压力。
发达国家人均和总资源消耗量都远远超过发展中国家,相应的,发达国家排出的污染物总量也远远超过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的人口数量占到全球总人口的26%,但是其所消耗的主要资源和能源,却占全球总消耗量的80%以上,发达国家居民消费的资源约等于发展中国家居民的3~8倍,一个美国人消费的粮食是非洲居民的8倍[4] 。然而发展中国家困于社会整体发展水平的落后,却相对给生态造成了较少的负面影响。进入工业化时代后,地球上所排放的每10 t二氧化碳中,大约有7 t是由发达国家排放的[5] 。
发达国家加剧了全球可耕种面积本来就紧张的局势,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的贫困人民而言,加重了粮食种植的竞争化程度。2007年,欧盟27个成员国的人均全球农业用地面积为0.45 hm2,比成员国的国内农业用地面积多出近1/5[6] 。欧盟全球用地面积的增量就来自于其在境外国家开发和利用的土地增量,因此,欧盟的耕地面积使用量远远超过了全球人口的平均值。欧盟国家通过资本优势在全球范围内消费了更大的耕地面积,消耗了更多的农产品及附属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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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为了提高自身增殖的速率,在减少成本与增加销售这2种方式中寻找到出路,但是企业削减成本的方式却是以攫取自然资源和破坏生态系统为代价来实现的。资本通过“将其成本外化到环境中去”的方式[7],来增加资本投入所获得的利润率。对于全球生态系统而言,资源消耗和生态治理成本是真实存在的损失,但是跨国资本却没有对这些生态损失付出足额的真金白银的补偿,而是将这些成本转嫁到全球人民的身上,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人民的身上。
生态危机不仅反映的是人类与自然界之间的资源冲突,更深层次上体现的是人类在政治经济上的非正义性本质。资本对自然界资源的过度利用以及对生态环境的严重危害,与实际投入的资本所产生的生态治理效用相比杯水车薪。资本虽然从理论上能够通过补偿或者购买的方式对污染治理产生帮助,可以起到保护自然资源和修复生态系统的能力。但是在现实中资本投入后,这些方案往往没有产生实际作用。资本从开发他国的自然资源中获得巨大利益,但是却推脱开发过程造成污染的环境责任。
资本解决全球污染问题的方案不是将精力和成本投入到生态治理的有效过程中,而是通过全球空间转移的方式,将污染物和废弃物转移到处理成本更低的国家的空间中去。这种污染的地理位置迁移对全球生态系统的安全显然毫无裨益,只是将环境的治理成本从资本发达国家转嫁到资本非发达国家。
美国生态学家奥康纳认为资本投入生产的根本目的在于寻求资本在更短时间内的增殖最大化,所以企业生产的商品并不以实用性和经济性为考虑目标。为刺激顾客购买欲望所附带的广告宣传、包装设计和营销手段,都是增加资源消耗的商业行为,是加剧环境污染的生产和销售方式。
发达国家的人民具有更高的消费能力和更加强烈的消费欲望,往往需要更多的物质资料以满足自身的日常生活消费。所以发达国家人均对地球资源的消耗量超过了发展中国家。但是不可再生资源的总量是有限制的,发达国家的消费实质上就是对发展中国家资源消耗的一种剥夺。这种剥夺未经发展中国家和人民的同意,甚至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发达国家因此对发展中国家负有补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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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通过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的演讲,第一次在国际舞台上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首次对外宣告了中国的世界观。2015年,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成立70周年峰会上全面阐释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要内涵,即建立平等相待的伙伴关系,营造公道正义的安全格局,谋求开放创新的发展前景,促进兼收并蓄的文明交流,构筑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习近平主席在参加不同国际场合的活动中,不断重申和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理念,呼吁建立平等、和平、繁荣和绿色的国际治理新体系。
人类命运共同体倡导的全球生态治理体系是以生态文明关乎地球家园存系、关乎人类共同命运为出发点。全球生态治理是一种超越国家边界的、非等级性、政府与非政府的对话合作。全球生态治理体系通过加强区域性和全球性的合作机制,解决全球性生态危机产生的根源,提高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和极端天气的能力,为人类和地球的共存寻找到可持续发展的平衡点。
全球治理体系体现的是国际社会在生态环境领域的合作管理模式,应当建立在公平的国际制度框架下,这是国际合作的基石。全球生态治理着眼于世界的共同性生态事务,关注的是单一国家无法解决的全球性环境议题,针对的是世界经济发展中面临的生态全局性难题。“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8] 。全球生态体系是追求全球生态正义与国际生产和分配正义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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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生态治理体系的构建强调平等性的基本原则,各个国家无论领土大小、经济发展状况的先进与否、人民的肤色种族和信仰差异,在参与全球事务管理中都具有平等性地位。这是全球生态治理得以成为现实可行的合作方式的前提条件和形成原因。习近平主席指出:“中国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倡导国际关系民主化,坚持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9]。”
“共商”的含义是生态治理体系的协商过程是建立在平等化的、民主化的基础之上,而不是以某一部分国家的集权和权威为指导。“各国平等参与决策,构成了完善全球治理的重要力量”[10],只有国家在共同协商中的地位是平等性的,才能充分完整地反映出本国意见,才能够形成具有最广泛接受度的共识,形成充分民主化的国际声音。全球生态治理的过程就是“不同行为体不断进行博弈并最终走向合作的过程”[11]。共同商议、平等沟通的生态治理体系是让各个国家在维护国家和本国人民的利益上进行充分博弈。
“共建”是在体系制度的设计过程中平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化利益,建设一个体现公正和法制的全球生态治理体系。公正和法制既是生态治理体系的建设目标,也是该体系长期、有效、合理运作的基础保障。全球生态治理的法制化建设通过法律的明文条款和按章执行能够最大程度上摆脱“人治”过程中出现的不确定因素。这是一个涉及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的互动过程,是全球生态事务进行利益调节、责任调和、协商妥协的过程,是调和利益冲突并联合行动的过程。
“共享”的含义是以普遍惠及和相对平衡的方案,保证参与全球生态治理的各个国家主体能够共同分享治理成果,让世界人民平等地享受到生态治理的裨益。这就要求处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共享生态治理的成果上具有平等的权利。公平的生态成果分配方式是正义的全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也是生态治理体系建设的最终愿景所在。如何分享治理体系的成果既体现了体系建立的公平程度高低,又决定着治理体系今后是否能够长期而有效地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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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全球生态合作机制的治理结构存在失衡现象,发达国家的政策表态和决策方案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生态治理的后期走向,而发展中国家的诉求很少被考虑在决策过程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生态合作中存在根本性分歧,这种分歧成为全球生态治理中的最本质的问题”[11] 。国家经济和政治实力的差异决定其在生态领域的国际影响力不同,最终反映在治理体系的决策不公正现象上。
现行的经济、技术和生态等领域的国际体系在设立之初,就是由发达国家为首、以维护发达国家利益为目的而建立的跨国组织。即便国际体系随着现代化发展而在不断制度更新,这些体系中起到决策和执行职能的事实权力仍然被各个发达国家占据。而发展中国家因为经济发展的程度较为落后,决定国际事务政策走向的能力相对更为弱小。
现今在国际社会中,发展中国家的数量超过140个,占到联合国成员国总数的80%以上[12]。在2008年,全球有67亿的人口总量,其中生活在发展中国家的人数占据82%[13]。这10多年来世界人口总量仍在增加,而其中增长的大部分人都出生于发展中国家。无论是国家数量上,还是人口总量上,发展中国家都占据着全球的绝大多数。所以,忽略发展中国家的声音,忽视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诉求,既是不道德、不符合人道主义的国际合作方式,也是造成非正义的国际治理体系的原因。
国际社会需要正视发展中国家内部的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两难选择,理解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实际生态需求,接受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政策建议,实现一个公正、平等的全球绿色治理体系。人类命运共同体倡导的全球生态治理体系“支持扩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8] 。
习近平主席提出:“全球治理体系变革要更好地反映国际格局的变化,更加平衡地反映大多数国家特别是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意愿和利益。[8]”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生态体系中的参与是提高全球治理能力的有效途径,发展中国家能够提供解决生态与发展困境的新的解决思路,为解决生态难题的方案提供新的智慧,丰富生态治理体系的结构层次性。
“广大发展中国家是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天然同盟军,要秉持正确义利观和真实亲诚理念加强同发展中国家团结合作”[8] 。中国过去是,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然是发展中国家,所以中国能够理解发展中国家在面对发展问题与保护问题上的困境。中国与众多发展中国家同样经历过在国际事务协商中的弱势地位,所以中国能够凝聚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意愿,集合国家的数量优势,联合国家的集体力量,在全球生态治理体系中更多发出发展中国家的声音。中国在全球体系中积极参与生态治理的行动,不仅仅是为了本国人民的整体利益,还代表着最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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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受制于国内经济、技术和人才的短板限制,遭到全球生态非正义行为的对待,承担了比发达国家更加严重的生态恶果。发展中国家不仅自然资源被攫取,生态环境被破坏,人民的发展机会也受到压制。全球生态非正义现象反映的内核是发达国家利用资本优势将资源消耗和生态治理的成本转嫁给发展中国家。这是生态资源使用与责任承担上的不对等,是发达国家对应当向他国承担的环境义务置之不理。
全球生态问题进入新阶段的挑战迫切要求全球生态合作机制的变革。在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生态治理体系中,各个国家和机构自愿接受制度和规范的框架,通过协商与合作的方式解决全球性生态难题,最终期望达成的目标是各个国家能够最大化实现本国利益诉求的基础上实现合作的局面。全球生态治理体系应当推动发达以及发展中国家在生态和发展上的协同进步,力求实现人类对生态优良的生活环境的美好追求,共同推动国际生态合作的新秩序。
全球生态非正义的本质与全球生态治理体系的价值追求
Nature of global ecological injustice and value pursuit of global ecological governance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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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探究全球生态非正义的本质有助于明确全球生态治理体系构建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全球生态系统面临多重因素的安全威胁,然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却承担有差别化的环境后果。文章通过文献研究法,探讨发展中国家面临全球生态非正义行为这一现象的实质所在,从发达国家利用跨国资本的手段这一角度切入分析其攫取发展中国家生态资源的行为。结果表明:全球生态非正义存在的根源在于资本具有使自身快速增殖的内在属性,自然资源的跨国攫取是资本增殖的必要手段之一。因此,全球生态治理体系通过实现各国共商共建共享的平等地位,通过增强发展中国家在治理体系中的发言权,追求全球生态正义的价值的最终实现,追求全球人民在生态和发展上的共同福祉。Abstract: Exploring the nature of the global ecological injustice is benefit to clarify the value pursuit of fairness and justic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global ecological governance system. The global ecosystem faces security threats from multiple factors. However, countries with different economic development levels undertake differentiated environmental consequences. Through the literature research, the essence of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facing the global ecological injustice is studied. Their behavior by using multinational capital tp grab ecological resources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by developed countries is analyzed.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root cause of the global ecological injustice is that the capital has the inherent properties of the rapid appreciation. The multinational grabbing of natural resources is one of the necessary means for capital appreciation. Therefore, the global ecological governance system pursues the ultimate realization of the value of the global ecological justice and the common well-being of the people all over the world in terms of ecology and development by realizing the equal status of all countrie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joint construction and sharing, and by enhancing the voice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in the governance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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